规章制度

桂林市职工大学课堂教学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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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教书育人水平,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专科教学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渠道,是其他教学环节的基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通过建立课堂教学准入制度,强化培训、助教、试讲、准入、预警等环节,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章    助  教
第三条 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在开课前一年先行助教,辅助主讲教师或指导教师参加相关课程课堂教学全过程,完成助教任务。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由学校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五条 青年教师在助教期间,要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为助教班级的学生进行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及指导课程设计等。要认真做好每一节课的听课笔记,记录各项教学活动的要点等,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青年教师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熟悉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较熟练地把握本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处理,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开课前,写出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
第三章    试讲与准入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通过试讲,并提交所开课程的全部教案。新开课教师试讲由教务处组织,评课专家不少于3名。
第八条新开课教师需完成拟开课程或相关课程课堂教学全过程助教任务。在安排教学任务之前,新开课教师填写《桂林市职工大学开课申请书》,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试讲合格后,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开课。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校督导专家对新开课教师随堂跟踪听课指导,必要时,学校派本专业教师参加,帮助新开课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在首次开课学期课程结束后,须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本科主讲教师授课资格确认。
第四章  预警与退出
第十一条 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效果不满意、反映较大,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向该授课教师传达。如问题确属严重,且无改进措施,教师所在学校应暂停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对于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在停课期间应参加培训以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开课教师和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教学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新开课教师助教及教学培训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完成要求的助教内容及培训,并通过新开课试讲,该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
    第十五条 对新开课试讲未合格、主讲教师授课资格认证2次未通过以及暂停授课经培训无明显改进者,将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解聘或转岗处理。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完成指导任务,指导工作量酬金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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