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桂林市职工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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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使教师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研究与理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四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五条 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新进教师任课条件。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由学校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承担教学任务之前由学校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学校领导审定,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特殊情况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务处、人事处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八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应在开课前按教学大纲、校历编制教学进度,经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交所在学校存档备查,教学进度应有课程进度、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学校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及获奖优秀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使用自编高质量的教材或讲义,经同行专家审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报教材科备案。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参考书(3 种以上)、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和教法,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和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写出详细的教案,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基础教学部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一条 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
教案编写格式应严格遵照《桂林市职工大学课程教案编写基本要求》,突出教学设计;新教师或首次承担某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课之前,应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的教案;其他教师在开课之前,应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教师不能以多媒体课件代替教案和讲稿。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交待清楚,条理清晰,突出重点和难点。语言精炼、板书工整、仪态端正、精神饱满。注重讲课的艺术性,正确处理好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地位关系,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及获取知识、科学运用知识等能力。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合理、科学地采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上课,不得随意自行停课、调课、增减学时数。
第十五条 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维持课堂秩序,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并留底备查,对于缺勤、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作业。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按学校要求批改作业,批改作业量不得少于1/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中。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生的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了解社会、培养团结协作精神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课程设计(论文)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课程教学中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培养学生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工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试卷命题是考试工作中重要的环节,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组织命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中,应有一定的区分度,在闭卷考试的命题中,考查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70%左右,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题目应占20%左右,区别不同学生的有一定难度和深度的题目应占10%左右。开卷考试应主要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题目不能照搬书本或直接能在书本上找到答案。
1.全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都要做到“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至少占60%。
2.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 命题教师应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试卷经系主任、教学副主任审查签字,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二十二条 监考。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监考有关规定,提前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一般应由课程组集体流水阅卷;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考试成绩报相关教务管理部门;成绩一经填入一般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四条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结束,授课教师应对该课程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命题的分析(如难易程度、试题内容分配比例等)和对学生成绩的分析(如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各分数段的人数、及格率等);根据试卷反馈出来的教学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卷应当按规范整理后保管,保存5年。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有关教学纪律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处理参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同时也要考核教师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课外指导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教学工作实行定期考核。系主任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抽查教案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各种教学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院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专项课题的研究。对于在教学研究课题中取得突出成果、教学成绩优异和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名师奖,并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依据《桂林市职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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