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工大学 课程设置管理办法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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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规范课程信息,促进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改革有序开展,切实提高课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1.我校实行课程归口管理,所开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在教务处的统筹下,由专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2.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1)公共课程的设置由学校教务处规划,专业相关课程由各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报学校审批。
(2)课程设定后,超出教学大纲增删、修改课程设置须由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详细报告,经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由教务处负责对课程设置质量进行考核,对设置不合理者,教务处有权要求课程责任调整课程设置。
3.课程信息的规范性
(1)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理论教学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等。
(2)课程信息的规范化: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表、学生成绩表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名称、编码必须一致。
(3)课程命名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不得出现同样内容但课程名称不同或同样名称但内容不同的现象。
(4)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口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自创或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更改,需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4.课程组成
(1) 必修课程设置
以专业培养计划为依据,各系部制定各专业的教学执行计划,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变更课程设置须由专业所在系部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后的详细情况,经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若取消或增添课程或对多门课程的学时、内容、课程安排等进行修改,应由系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提出理由和改进方案报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选修课程设置
以专业培养计划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由教师自行确定授课名称和授课内容,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核后如须变更,须经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辅修课程设置
以专业培养计划为依据,选择该专业主干课程,确定辅修方向的课程目录,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核后如须变更,须经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2.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务处的组织下,由教研室按照指导性格式,规范编写,经学校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动。
4.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学时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三、课程安排
1.课程安排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并注意学生各个学期学习任务的均衡。
2.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部门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归属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责任由课程归属部门承担。
3.安排任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
4.课程安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更改。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课程安排时,均按以下变更办理。
(1)关于停课
①凡节假日涉及的停课,均以校历规定为准。
②凡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教务处提前下发停课通知。
③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和社会调查为名(原授课计划上没安排的)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2)关于调课
①教师因公、因病(住院除外)、因事请假,连续时间不超过六学时,可以调课。调课由申请调课教师本人在的协调下落实调课人员,并填写《桂林市职工大学调课申请单》,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调课安排由相关人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②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其它人员不得私自调课。
(3)关于代课
①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请假在六学时以上不能上课者,由专业负责人选派同等水平教师代课。
②要及时办理代课手续。各课程责任主任确定代课教师后应填写《桂林市职工大学调课申请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③主讲教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者,应更换任课教师,课程责任教务人员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提前通知代课教师和班级学生。
(4)关于补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补课。
①因节假日、或其它原因连续放掉学时太多,无法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②因任课教师出差,造成授课学时不足;
补课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专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提前一天通知补课教师和学生。
四、其它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