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量:   时间: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员奖励。基层工会举办脱产一个月以上或用业余时间培训在120课时以上的专项职业技能(技术)培训班,可以按照参加培训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奖励。参加由行政单位或基层工会选派的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学习)班,获“优秀学员”称号的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春节期间可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及纪念品发放金额总数不得超过全部职工人均800元。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服装,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活动比赛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开展文体比赛活动,要遵守纪律,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工作时间开展比赛活动。比赛期间,如有必要可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可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为会员购买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及当地公园年票;可组织会员在广西境内春游秋游并做到当日往返。组织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集体福利和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等其他活动支出。
1.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及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等支出。
(1)逢年过节慰问。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2)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一次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3)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次慰问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具体慰问方式、次数、金额由各基层工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工会会员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各基层工会要确定好会员身份,落实好会员工资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和缴纳会费,开展好节日慰问活动和集体福利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按有关规定执行。
2. 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
(1)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优先安排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广西区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2)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文化讲座、专题报告、学习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3)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地点开展活动。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可奖励前三名获胜者,第一名奖金不超过1000元,第二名奖金不超过800元,第三名奖金不超过500元,同一工种每年奖励一次。
2.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方案被单位采纳,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1.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另行制定。
2. 基层工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2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职业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比武)、各类慰问等工作必须制定方案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报账时需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发放奖金、慰问金、劳务费、课酬费、伙食补助及奖励物品、纪念品、慰问品等要实名签收并作为报账凭证附件保存。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基层工会不得再次奖励。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制度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委托上级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伙食补助(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休养、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能竞赛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安全生产费等支出范围,受单位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单位行政按相关规定负担,行政在拨付资金时,要详细注明资金用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设区市)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广西区内的各级工会在执行中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桂工发〔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 时代楷模展板

    时代楷模展板

  • 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精神谱系

    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精神谱系

  • 党员活动室

    党员活动室

  • 王远文工作室

    王远文工作室

  • 乒乓球活动室

    乒乓球活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