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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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包括事业编制内人员、编制外人员和外聘人员等。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5.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6.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8.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侮辱、猥亵、性骚扰行为;
9. 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0. 在招生、考试、推优、免试推荐、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14.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1.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专门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处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接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投诉或信访后,调查小组需介入核实,经核实,教职工确有失范行为的,立刻进入相关处理程序。
3. 反映问题受理后,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各方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4. 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校党支部按规定程序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经研究,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最终处理决定。
5. 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6.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调查小组组织复查和答复。
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措施
对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
1.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 师德失范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做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4.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持开展师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切实有效。
5.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和关怀,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