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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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针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一章  入学、注册及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准考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且假期不能超过两周(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须按招生及入学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给予延期入学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凡属于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须报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的年级以4位录取年份命名。如2001年录取的学生,统称为“2001级”学生。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时将已注册的新生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脱产班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成绩、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材料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后,对有工作单位的,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往学生所在单位,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其学籍档案根据学生意愿由学校保管或转往具备档案管理职能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不能超过原学制3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最少2年,最多7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不能招收未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跟班试读(非学历教育除外)。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一般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记入学科成绩。
第十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 “良” “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  实行学年制的,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前和正常毕业时间之前(一般为3个月之内)分别安排—次补考(累计不超过2次),成绩以“补考/实考成绩”记载。实行学分制的,不实行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随同补考学生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成绩以实考成绩记载。第一次考试不及格,仍需参加第二次考试者,其成绩以“补考/实考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不参加考试且未申请缓考的,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按“0”分处理,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该课程按“0”分处理,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成绩记载为“作弊重考/实考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不愿意参加补考,或希望取得更好的学科成绩,均可申请重修,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实考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就读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在取得该成绩后7年以内,学校可视教学内容确定是否允许学生免修相同课程,如能免修,原自考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接受第二学历教育的学生,其在第一学历中已学过的完全相同的课程,在取得该成绩后7年以内,学校可视教学内容确定是否允许免修,如能免修,原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脱产班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非脱产班学生在毕业前进行一次个人总结。有关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学习形式、转专业与转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要在招生录取的专业、学习形式和学校完成学业,不能中途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校,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习形式的,毕业年度以变更后的年级和学制计算。由非脱产形式转为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要达到脱产学制的三分之二,才能以脱产形式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被学校录取到其没有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又不愿意在录取专业学习;
(二)因工作需要,且能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三)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又能提供有效证明;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且能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
(二)本科生在一级学科内,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在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相同;
(三)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往高学历层次专业;
(四)无充足理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和学习形式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学生转专业与学习形式原则上在新学期开学之前办理。
(二)转入新专业以后的学习时间至少要达到新专业学制的一半以上,具体情况由学校根据课程安排确定。
(三)每年12月下旬,学校应将当年学生转专业及学习形式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不按时上报备案的,不能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校:
(一)因客观原因,需改学其它专业,而就读学校,未开设此专业;
(二)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学生又不愿转入本校其它专业;
(三)因学校录取了未填报本校志愿且不服从招生录取调剂的学生,而学生又不愿在本校就读;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已转过一次学校;
(二)受留校查看处分或应做退学处理;
(三)未办理转学审批就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四)无充足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联系拟转入学校后,向拟转出学校提出申请。拟转出学校进行审核,如同意转学,则指导学生一并填写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复印有关的招生录取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只能由学校报批),获批后,由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联系办理学籍档案转移。
(三)学生在转入学校的学习时间至少1年半以上。
(四)转学时,如涉及到变更学习形式或专业,则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
(五)脱产班学员转学,必须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妥转学手续。
(六)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须先经得转出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校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学时间,应办理续休手续。脱产班学生申请休学以后,学校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家属)。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非脱产班学员,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及考试,与学校中断联系超过—年且未向学校说明情况并申请保留学籍的。
(二)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四)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按本条处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校可视情况编其入原来所在的年级或后续年级。若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的一年以内。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平时迟到或早退3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12学时以上者,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脱产班学生,在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两周以后,必须有工作单位的证明才能继续请假。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按时参加学习、出勤率基本达到满勤,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四)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五)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六)考试作弊情节恶劣或考试作弊累计2次;
(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发放后,如有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补发毕业证明书。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学习时间超过最低学习年限,可申请毕业。
第三十八条  招生录取数据库是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的依据,因此,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单核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或具有学籍的时间已满,但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只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的,由学校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二)不及格课程超过一门,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校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24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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