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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点击量:   时间:04-26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4月25日-5月1日是我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临沂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努力,凝聚着广大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
01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注:国家法定职业病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
 
03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有哪些呢?
 
10大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注:详细职业病病种文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04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05
职业病鉴定是什么?
 
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
 
06
确诊为职业病后,有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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